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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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政发〔2014〕23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县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凤凰县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凤凰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凤凰县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范围

  投资者在本县范围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凤凰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鼓励目录,投资额达以下规模并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企业法人的项目,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民族地区等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规模达3万m2以上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不含老城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及配套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1000亩以上的观光农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额度(超成本部分,下同)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建设和技术改造,其中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后兑现90%、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10%。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150万元/亩的,奖励额度按投资强度每降低1万元递减1%的标准兑现。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的,不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及配套建设项目,且非房地产部分用地面积达总用地面积60%以上的,分别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额度的60%、80%、100%,分两次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其中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后兑现90%、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10%。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酒店或度假村项目,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额度的100%,分两次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其中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后兑现90%、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10%。

  4、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总用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观光农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前3年由县政府给予200元/亩的奖励。

  (二)税费政策

  1、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前3年按100%,第4年、第5年各按70%由县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该企业用于建设或新产品研发。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观光农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100%奖励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酒店或度假村项目,给予项目2年的试营业期。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及配套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项目1年、2年、3年的试营业期。

  4、符合本政策享受范围的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按30元/m2收取。

  5、对在本县注册、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100%奖励给企业,但其所得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本县再投资。

  (三)其他政策

  1、县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水、电、路、通信基础设施到达项目区内;对在城镇规划区外的,负责电、路基础设施到达项目区内。

  2、对于建设期间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免征排污费。使用列入国家目录的节能减排设施设备且排污达标的,政府按投资企业节能减排设施设备采购价格的2%给予奖励。

  3、其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服务承诺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直通车,实行“一站式并联审批、一票制收费”制度,除规划审批外,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采取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项目,企业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之后,县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审批。

  (二)实行一个投资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主抓、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工作班子服务、一名公安民警联系、一名纪检监察人员跟踪”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企业投诉受理工作,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对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及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符合奖励政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奖励政策申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出具评估认定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