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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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提高我县工业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符合凤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工业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县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投产后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出让金中县级所得收益部分,分两年扶持给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用工在200人、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引资工业项目,允许将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员工过渡性生活用房。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将上年度县级一般预算收入的0.5%作为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优惠政策落实和引导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做大做强和科技创新,以及开展各类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跑项争资活动。 

第三条 凡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奖励优惠政策。以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数为基数,县人民政府将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超基数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能提供反担保,不形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基础上,可向凤凰县广源国有资产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融资担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湘西大开发重点项目,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的,一律实行招商引资全程委托代办制度。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业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调工作。具体由县经信局、县物价局、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供水、供电、建设、消防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项目申办函件后,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越办理权限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热情指导,协助投资者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资料和手续,争取尽早批复;对于需要上一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应派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协助投资者办妥相关的证照和手续。 

第七条 根据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凤优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本县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优化办备案许可,不得随意到企业从事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查账、评比等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鼓励企业外购相关生产性原料,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凡是外来矿石原料等涉矿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随意进行拦截、检查和罚款。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县级领导直接牵头,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可以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本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凤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县优化办的转办函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