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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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凤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商是指在凤凰县域内投资、开办工业实体并经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备案、核准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凡投资商在本县区域内投资的,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凤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即为法人,其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投资政策 

第六条 投资商可以下列形式在本县投资 

一、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县内现有工业企业; 

四、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七条 凡是国家允许的工业投资行业,投资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鼓励投资商在我县下列行业投资: 

一、能源、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低污染产业;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业。 

第八条 投资商可以货币、工业产权、设备等方式出资兴办企业。 

第九条 投资商在本县投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条 投资商投资企业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县经信局、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县物价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 在符合凤凰县工业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凤凰县工业用地一律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根据县级所得该宗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分两年扶持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用地面积在50亩,用工在200人,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允许将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员工过渡性生活用房。 

第十四条 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及非法转让;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五条 凡纳税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奖励优惠政策。以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数为基数,县人民政府将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超基数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改。 

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内的水费、电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经调查共有49项(详见附件),由物价部门按《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外购相关生产性原料,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凡是外来矿石原料等涉矿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指导和配合,不得随意进行拦截、检查和罚款。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凤凰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