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9日       来源:湖南省工信厅      阅读:162次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湘财企〔2021〕1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和加强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化厅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相关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验收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公开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投入产出和绩效,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1、重点产业类项目。主要支持制造强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制造业延链补链、新经济新业态等制造业领域的重点项目。 2、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主要支持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奖励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奖励类事项,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奖励类事项,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类事项。 4、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补助、奖励、基金投入等。重点产业类和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奖励类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基金投入等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的单位和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积极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的工作,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技术较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纳入制造强省项目库管理;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类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本文件附件实施细则或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补助类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的连续滚动支持不属于重复支持,可从不同资金渠道对特别重大项目给予统筹支持。奖励类项目符合条件即可支持。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和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程序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资金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类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呈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资金。工业转型升级类和奖励类项目公示后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类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额度300 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下达到位;超过300 万元的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计划安排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余下的30%。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 重点产业类和转型升级类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奖励类资金使用在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获得支持的单位统筹用于相关工作。奖励政策文件到期的,奖励事项同时终止。 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点产业类项目实行验收管理,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类项目。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7〕70号)和《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7〕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奖励类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创新,推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对被评为国内先进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从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含系统)。 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技术参数、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及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及以上;对高性能农业机械、机器人可放宽到每台2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应符合产业导向,具备自主品牌和合法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先、质量可靠。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书、申报推荐表;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质监部门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产品实物全貌照片;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使用。单台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八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围绕打造以中国智能制造示范区为目标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促进省内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培育发展,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给予支持。 第二条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指在湖南省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业务,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为省内制造业企业提供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咨询规划服务或方案设计服务。 第三条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应用方应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实现连续盈利;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应为《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由方案实施企业(方案应用方)牵头,会同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方案提供方)联合申报。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申请报告书(由方案应用方填写);项目实施企业(方案应用方)与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方案提供方)签订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正式合同,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为项目实施企业提供的咨询规划报告或设计方案,项目实施企业支付的相应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咨询规划和方案设计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咨询规划或方案设计服务费用的50%,每个方案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资金下达要求及使用。奖励资金下达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实施企业(方案应用方),用于购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咨询规划和方案设计服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七条 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3 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湖南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助推湖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湖南制造业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对被工信部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申报主体和被省工信厅评定为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申报主体(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产品。 第三条 申报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信用,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2、企业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的国内或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位居全国前3位且省内排名第1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智能制造水平较高,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 第四条 省工信厅下发申报省级单项冠军产品的通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工信局组织申报,一户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产品。原则上以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为申报范围的重点。 第五条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项目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4 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生产企业研发生产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新材料产品,通过在国内外市场的首次批量应用,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1、通过省工信厅和省统计局联合认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湖南省新材料企业; 2、研发生产的重点新材料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掌握该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 3、在国内外市场的首次批量应用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第四条 项目申报由生产企业牵头会同应用企业联合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 2、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发明专利); 3、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或产品鉴定书;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单个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首批次销售额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资金使用要求。奖励资金由项目申请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技改、生产、新产品试用及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七条 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5 湖南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8〕79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包括: 1、对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2、对行业性、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的给予奖励。 3、对100家左右制造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奖励。 4、对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工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化示范、工控安全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等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关于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根据《湖南省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明细及有关证明材料。费用包括:平台建设所投入的硬件、软件、云服务、人工等费用。其中硬件是指对“人机料法环测能”等生产要素实现管理和控制的硬件,主要包括传感器、控制器、显示终端、读码设备或视觉识别设备、仪器仪表、网络相关硬件、服务器相关硬件等;软件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应用软件、定制开发软件以及与软件集成相关的技术与服务。若为自行研发,须附研发团队名单;云服务是指从云平台服务商或云应用服务商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等相关云服务;人工费用是指本项目开发与实施新增的人员劳务费用。 (三)奖励标准 按照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分档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关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试点示范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进入工信部行业性、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工信部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试点示范项目投资实际发生费用的明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情况和项目评审情况,按照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标准,分档按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制造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根据《湖南省制造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上云上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明细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云上平台费用包括:智能产品、平台和系统开发费,智能设备(终端)购置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公有云基础资源费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上云上平台必需的实施费用、设备接入费用和数字化改造和网络改造费用、必要的非云化软件费用等。 (三)奖励标准 按照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分档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信厅评定的工业互联网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信厅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试点示范、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物联网示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工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和两化融合贯标认定的企业,工信部没有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 需核定投资额度的试点示范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明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 1、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认定的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工控安全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20%,分档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 3、其它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20%,分档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6 湖南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精神,推动我省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集聚集约发展,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给予奖励。 第二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产业生态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制造强省建设方向和重点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奖励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新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 2、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良好辨识度和经济影响力,主导产业优势突出,拥有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和紧密协作的中小微企业。 3、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集聚一批较高水平的创新载体,创新投入力度较大,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较为显著,主导产业技术发展居行业内领先水平。 4、有较强的要素集聚能力。支持集群发展的金融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较高,集群内人才发展环境优越,建有便捷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 5、有较强开放合作能力。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集群对外交流合作活跃。 6、有较强的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期为2年,对通过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初赛和决赛的产业集群,给予不高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的奖励,奖励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对通过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初赛和决赛的产业集群,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根据集群培育和发展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用于集群促进机构自身条件建设、公共服务活动、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体项目,不得用于个人工资、奖金等开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7 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励。为规范奖励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和“能效之星”产品、绿色数据中心先进实用技术产品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奖励。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并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集成解决方案项目,推动系统解决我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存在的电池回收难、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瓶颈难突破、技术标准规范及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商业模式,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奖励。对工信部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奖励。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所采购并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集成解决方案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集成攻关示范项目给予1000万元奖励,项目启动时下达40%,项目完成且验收达标后再下达60%。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8 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实施,针对省内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需求,发布任务榜单,开展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重点突破一批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性能优秀、应用效果好、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产品和平台,对揭榜单位,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从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条 针对省内有关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需求部门提出的急需装备,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清单,以及面向企业征集,经过调查研究,从省内有研发及工程化攻关基础、有意向攻关单位、目前国内暂无成熟产品的需求中选择确定年度榜单任务。 第三条 申请揭榜的单位可以由单个单位或者由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组成。申请单位应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完成任务,个别技术复杂、研究难度大的项目可酌情延长任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集中评审(答辩)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综合评分方式。集中评审分数、现场评估分数分别占总分的70%、30%,申请单位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择优形成推荐揭榜单位名单,每项任务推荐揭榜单位不超过3个。对成功入围的揭榜单位,给揭榜单位发放揭榜任务书,明确任务承担单位、任务目标、任务期限、工程化攻关投入额度和其他相关要求等。安排任务启动资金。 第五条 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应通过推荐单位向发榜单位申请任务验收评估,提供1台或若干台样机(该样机为工程化成果,可规模化生产的产品),以及揭榜任务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用于验收工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验收评估工作基于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评估,适时公布评估结果,择优发布攻关成功单位,给予重点推广和安排后续支持资金。对揭榜攻关成功的产品和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颁发相关证书,纳入《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产品推荐目录》。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使用。采取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率先完成攻关任务,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按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的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后续完成攻关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的2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为推动项目启动,预付拟支持金额的50%,给揭榜单位作为启动资金,待任务通过验收后,再支付剩余资金。奖励资金用于揭榜单位工程化攻关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七条 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9 其他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分别对以下类型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省工信厅按照《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湘工信产业〔2020〕309号)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省工业质量标杆/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省工信厅按照《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认定办法》、《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和《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四)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在本管理办法实施期内明确的必须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50 万元。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下一年度一次性下达。 (三)省工业质量标杆/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30 万元。 (四)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在本管理办法实施期内明确的必须实施的其他事项,从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